5名儿童拉响捡来手榴弹炸伤1人

  今报南阳讯 五名儿童在一起玩耍时捡来一枚手榴弹,后来不知是谁将手榴弹拉响,其中一名儿童被炸伤。10月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五名儿童的监护人各承担55515.97元总费用15%的赔偿责任,常某的监护人另多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与被告常某、高某、雷某、赵某均系未成年儿童。2005年冬季,常某从村外沟中捡一枚手榴弹,放置于家中,因不知这枚手榴弹会爆炸,徐某与四被告有时把它当做玩具玩耍,玩后放于常某家东屋窗台上。

  2006年3月12日上午,徐某与四被告又在常某家中玩这枚手榴弹,不知何人拉响了这枚手榴弹,并将徐某炸伤。

  徐某受伤后被闻讯赶来的邻居送至医院救治,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

  2006年7月28日,出院后的徐某将四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五名儿童的监护人各承担55515.97元总费用15%的赔偿责任,常某的监护人另多承担25%的赔偿责任。对一审判决,常某的监护人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该法院理由是:常某将危险物品手榴弹捡回家中玩耍,其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将其交至有关部门处理,放任危险物品在家中存放,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于此事故,常某应承担25%的责任。

  徐某与四被告在玩耍过程中,手榴弹发生爆炸将徐某炸伤,对此徐某及四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何人拉响手榴弹或者证实自己并未拉响手榴弹,然徐某被手榴弹炸伤已成事实,原、被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玩耍,五人均有可能触及手榴弹而引发其爆炸,实际侵害行为人不能确定,原、被告行为推定为混合过错,故徐某及四被告分别承担15%的责任。

  因涉案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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